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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

[文件号:京国土用〔2005〕533号 ]
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

  第一条  为科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,规范土地交易行为,根据《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》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凡采用招标、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。

  第三条  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出让底价,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、拍卖的保留价,即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。

  第四条  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(以下简称市国土局)会同市发展改革、建设、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。

  第五条 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:

  (一)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,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。

  (二)市国土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估价结果,结合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。

  (三)市国土局就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出让底价会同市发展改革、规划、建设、财政等相关部门审议。

  (四)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确定最终底价,特殊情况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。

  第六条 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出让底价需要保密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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